根据官网APP的中基信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6月12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协基需对《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该指引强调,金管兼任基金管理人需加强对兼任投资管理人员的理人长期考核机制,进行至少5年的投资长周期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所有兼任组合的管理长期业绩、合规性与交易公平性等,开展考核且不得与管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年上浮动管理费或超额业绩报酬直接挂钩。此外,长期兼任投资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投资于其管理的中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原文如下: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协基需对《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的公告
中基协发〔2026〕12号
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公私募投资管理人员的金管兼任兼任情况,提高业务风险隔离要求,理人并持续提升行业合规水平,投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了《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管理并于2026年6月12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6年6月8日
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保障投资者权益,特制定本指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
第三条
应加强风险隔离,确保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规性与有效性,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需具备良好的合规风控能力,过去一年未遭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五条
兼任投资管理人员应符合相关条件,包括良好的诚信记录及5年以上投资管理经验。
第六条
需严谨评估投资者需求与合规能力,合理配置兼任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产品数量。
第七条
不得聘用以下人员为兼任投资管理人员:
(一)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等的基金经理;
(二) 非商业银行机构及律师等的投资经理。
第八条
加强对同一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多个投资组合的监控与分析,防范不公平交易。
第九条
需加强信息隔离与保密管理,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使用。
第十条
强化兼任投资管理人员的长期考核,考核指标包括所有兼任组合的长期业绩等,直系亲属不得投资于管理的计划。
第十一条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需明确披露基金经理的兼任情况及奖金机制。
第十二条
拟聘请兼任人员需向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交相关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不符合指引规定的人员不得继续管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四条
协会将根据指引和自律规则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违反指引规定的,协会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和相关机构聘请兼任投资管理人员须依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七条
指引所定义的权益类公募基金包括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2026年6月12日起实施,替代《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 (试行)》。
本文编选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编辑:徐文强。